两年前,根据中央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云南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正式启动。
两年后,云检交出了一份合格的答卷:提出诉前检察建议793件,提起公益诉讼130件。提起诉讼数居全国第一,办案规模居全国第二。
6月15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开展近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值得注意的是,云南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17件。这些数量不断增加的“官告官”案,不仅让社会感觉到法律监督不同寻常的发力,更让相关部门感到这种法律监督前所未有的刚性。
蹒跚起步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其前行的道路注定不平坦。如何打破地方利益格局,减少办案阻力?在法院判决后如何继续监督直到整改到位?如何破解鉴定难、污染损失难计算等难题?一名学者表示,需要检察机关有攻坚克难的勇气,不断释放出法治的正能量,确保这项制度成为护佑青山绿水的法治利器。
数说
云南提起诉讼数居全国第一
昨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沈曙昆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截至2017年5月,云南省试点检察院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834件,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467件,占5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167件,占20.02%;国有资产保护领域192件,占23.0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8件,占0.96%。
提出诉前检察建议793件,提起公益诉讼130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13件,行政公益诉讼117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71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38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16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5件。法院已开庭审理52件,其中一审判决胜诉6件,调解结案1件,整改到位撤诉4件。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份通报的情况看,云南提起诉讼数居全国第一,办案规模居全国第二。曲靖市马龙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昆明安宁市国土局怠于履行职责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首批“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诉前程序典型案例”在全国推广。
成效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沈曙昆表示,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云南省检察院首先采取诉前检察建议对侵害公益的行政不作为进行监督,只有对逾期未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的案件才提起公益诉讼,既监督纠正了不作为问题,又节约了行政和司法资源。
截至目前,对777件行政案件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履行诉前程序,77.99%的案件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得到处理。
促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试点开展工作以来,云南检察院办理环境资源领域诉前程序案件421件、提起诉讼71件。通过办案共督促修复被损毁和违法占用林地、耕地2326.557亩,保护被污染土壤217.5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80公里,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60889.45亩;促成关停和整治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238家。
保护老百姓的“餐桌”和“药箱”
我省检察院着力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临沧市检察机关针对当地不法商户非法销售外国药品、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况,依法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4件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是全国首次由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观察
“官告官”为法律监督增强了刚性
行政执法不力的问题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而法律似乎也有力无处使,以致养成懒惰行政执法痼疾。在过去,对行政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似乎爱莫能助。司法改革,赋予了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权力,从法律制度上弥补和加固了对民生公益的保护。
如今数量越来越多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不仅让社会感觉到法律监督不同寻常的发力,更让相关部门感到这种法律监督前所未有的刚性。
有学者认为,这类诉讼丰富了法律监督的手段。它最直接产生的效果是,当一些怠于履行职责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后,必须掂量这种法律监督的分量和不作为的后果。
此外,自上而下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设置,一个公认的作用就是:对监督环保主管部门依法正确履职具有倒逼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提升环保工作水平。
学界普遍认为,在生态环境治理形势严峻、亟须环保部门强化履职的语境下,赋予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并通过提起公益诉讼,依法追究环保部门的法律责任,开启了以国家名义追究环保部门法律责任的先河,必将形成强有力的倒逼机制,促使环保部门更加积极履职,从而有效提升环保执法水平,助力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如何打破利益格局减少办案阻力?
专家们普遍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两年,不仅弥补了公益诉讼主体缺位的不足,也有效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推动了法治发展,维护了公共利益。
当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表示,当前公益诉讼主要是由基层检察院提起的,他认为由高一层级的检察机关提起更为恰当,因为行政机关有时之所以不能很好地行使监管职责,是受地方利益格局影响,高层级检察机关介入能够打破这种利益格局,减少办案阻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要一以贯之,不能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就当案结事了,要继续实行监督直到整改落实到位,以免影响到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多名专家曾提出,要避免公益诉讼滥用和选择性诉讼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认为,随着试点的推进,应尽力辅助社会公益组织提起诉讼,作为起诉的第二序列,这有助于解决未来检察机关可能存在的选择性公益诉讼弊端等问题。
据悉,全国约有1000余个社会组织具备法律和相关解释规定的起诉资格,但2015年,仅有9家社会组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看出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实践中的效能尚未完全发挥出来。
案例
企业破坏老青山,西山区城管怠于履职成被告
2015年9月15日,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批复昆明市西山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碧鸡街道办事处老青山脚设立古莲弃土消纳场,用于消纳、处置西山区建设项目产生的工程弃土。而古莲弃土消纳场运营期间,盗采磷矿、拨取表层土壤、接纳生活垃圾,未按照施工填土设计方案进行堆填,在审批范围外违法倾倒大量建筑垃圾,造成地灾安全隐患,使生态自然资源遭受破坏。
西山区检察院介入调查后认为,城管局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故向西山区城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但该局书面回复后直至本案起诉时止仍未完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2017年1月,西山区检察院向西山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于4月开庭审理,当庭判决:1、确认西山区城管局对古莲弃土消纳场在审批范围外违法倾倒建筑垃圾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被告城管局依法继续履行职责。
44户非法采砂,检察建议发出后县政府紧急行动
2016年11月,景谷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刀某等44户采砂户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景谷县威远江丙中河段非法采砂。景谷县水务局承担着对辖区河道内的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职责,但其对非法采砂的行为不积极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威远江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景谷检察院分别于2016年11月、2017年2月向景谷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1.依法积极履行职责,对44户采砂户无证采砂的行为进行监管。2.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加强辖区内河道采砂行为的监管,遏制非法采砂行为的再次发生。检察建议发出后,景谷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20多家相关行政单位召开紧急会议,会上通过并下发文件,要求景谷县90多家单位和企业及时贯彻落实工作。经调查,“整治威远江、保护母亲河”行动已全面开动、实施,威远江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开展,预计年底完成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