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噪声、光影及电磁辐射造成环境污染侵权需赔偿;环保部门在执法中程序违法被判败诉……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10个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说,期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对法院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一定的示范和指导,促进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水平。
开创公众参与环资审判机制
【案情判决】尹宝山召集李至友等人在休渔期间违规出海作业捕捞海产品,捕捞的海产品全部由尹宝山收购,价值82.8万余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尹宝山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海产品的犯罪行为,影响海洋生物休养繁殖,给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分别判处尹宝山等人1年至两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同时判决尹宝山等人以增殖放流1365万尾中国对虾苗的方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本案系江苏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环境资源案件。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充分听取了各被告对修复方案的意见,将生态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在汇总、审查社会公众意见后,确认了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根据产出比1:10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开创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的新机制。
【专家点评】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罗丽: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会涉及到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对相关重大事项向社会公开并推行公众参与机制,便于公众监督,有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本案中,法院将生态修复方案通过地方新闻媒体、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这种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裁判过程中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民主科学决策的创新方式,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
办好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案
【案情判决】海洋红公司在倪旭龙养殖场周边村落建成大规模风力发电机组后,倪旭龙养殖的中华鳖大量死亡。倪旭龙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以渔业生态监测中心作出“试验现场的噪声、电磁辐射以及转动的阴影,不会对中华鳖的存活和生长造成影响”的鉴定结论为由,驳回倪旭龙诉求。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监测中心虽作出鉴定意见,但据农业部渔业局资源环保处答复,监测中心的试验鉴定已超出其业务范围,不具有涉及本案的鉴定资质。海洋红公司未完成中华鳖死亡与其实施的风力发电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改判海洋红公司承担80%民事责任,赔偿损失131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因风力发电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辐射造成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再审法院对于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进行了审查判断,未予采信鉴定意见,同时依据风力发电厂生态建设等相关规范文件,结合中华鳖的习性,认定风力发电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辐射与中华鳖的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中专业性问题审查判断的特殊性,对于准确认定污染行为和损害的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专家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侯佳儒:本案法院在采信证据方面没有依赖鉴定意见,而是在审查鉴定机构资质确定不予采信鉴定意见基础上,从规范要求和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出发,依据风力发电机最近一组机组距离养殖场仅100米,选址违反法律规定等因素,对于因果关系予以认定,体现了法学的价值判断对于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起诉
【案情判决】方运双将其承包的两个鱼塘转租给谭耀洪,谭耀洪向其中一个鱼塘倾倒不明固体污泥110车。之后,方运双收回鱼塘,撒上石灰后继续养鱼。环保部门对上述鱼塘取样检测发现,铜和锌超限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请法院判令谭耀洪、方运双共同修复鱼塘至污染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和功能,或承担恢复鱼塘原状所需的环境污染处理费,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起诉。
法院判决认定谭耀洪、方运双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确定谭耀洪承担80%的责任,方运双承担20%的责任。修复鱼塘属于谭耀洪和方运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行为义务,如果二人逾期未履行,由法院选定代为修复的机构。
【典型意义】本案系倾倒固体废物污染水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由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弥补了个体受害者难以应付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环境侵权诉讼的不足和环境公益救济主体的缺失,无论对个体权益还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都非常必要和及时。
【专家点评】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郑少华: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力推进,司法机关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都采取了一些突破性的措施。本案采取民事公益诉讼加支持起诉的方式,弥补公益保护之不足;确定共同被告,建立完善的追责机制;通过举证责任转移、申请评估人员作证等程序与相关制度,构建完整的审理机制。本案的裁判较为典型地反映了司法机关全面应对环境问题,实施强有力的司法救济。
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被判败诉
【案情判决】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根据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认为桑德水务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决定处以罚款17.7万余元。桑德水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儋州环保局未能提供采样记录或采样过程等相关证据,仅以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认定桑德水务公司超标排放废水,主要证据不足,儋州环保局对桑德水务公司处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处罚决定,由儋州环保局承担诉讼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系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涉及对环保行政处罚行为所依据证据的审查认定,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近年来,各级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加大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环境持续恶化的基本态势。但从法院审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看,环保行政执法不同程度存在执法不规范,“重结果、轻程序”等问题。本案判决体现了法院对环保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对于推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具有积极作用。
【专家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竺效:本案法院以程序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儋州环保局环境执法中监测程序违法导致监测报告亦不具有合法性。可见,环保部门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环境监测过程中,应重视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摒弃环境行政执法“重结果、轻程序”的思想,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促进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