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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如何提高水平

“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区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管的活动,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我国的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

“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区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管的活动,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我国的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

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社区矫正工作作了专门批示,指出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

社区矫正在我国推行14年来取得了巨大成效。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健全和完善了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同时,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凸显出不少问题,其中有些问题还引起了理论界、实务界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国务院法制办2016年12月1日向社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管理体制、实施社区矫正的程序、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方面做出了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通知中指出,将《社区矫正法》纳入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全面深化改革急需项目,强调要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随着社区矫正法被提上立法日程,对社区矫正工作中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为立法打下良好的基础,已成为社区矫正研究中的重要内容。6月24日,第四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社区矫正论坛在湖南湘潭开幕。本次论坛围绕社区矫正立法和制度建设研究、社区矫正实务和实证研究、特殊人群矫正研究、社区服刑人员危险性评估技术和工具研究、社区矫正大数据智能化研究等五个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来自湖南省司法厅、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台北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东吴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大学、湖南大学、湘潭大学、西南科技大学等单位的百余名专家学者参会。

社区矫正应如何用警?

专家观点: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该具有警察身份但需慎用警力

在社区矫正机构中是否配备警察、如何配置警察,是社区矫正法制定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大多数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同志都认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该具有警察身份。一方面是因为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社区矫正实际操作的必须。没有警察身份,社区矫正对象很难管理。

湖南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在论坛上表示,“社区矫正”的定性已经从部门规范性文件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全国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的执行部门,必须准确把握社区矫正本质属性——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从而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在现实工作中,要实现刑罚执行一体化,就必须有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队伍,且法律赋予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以人民警察权力。

上海政法学院刘强教授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在2015年集中部署了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托管、漏管专项检查活动,发现问题日益凸显,甚至有一些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我国目前对缓刑、假释人员的管理模式与英美发达国家相比,在惩罚力度方面,已经是一种比较滞后并被淘汰的管理模式。刘强称,据纽约州法律规定:缓刑官是纽约州的治安人员,有权进行对监管对象无逮捕证的逮捕、拘留、佩戴手铐、催泪器以及在上下班时佩戴枪支,缓刑官在上下班时都有警官的身份。

刘强认为,从现有国情出发,县级社区刑罚执行办公室一线执法人员应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因社区矫正的工作对象是罪犯,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同时,警察身份也是明确执法地位和提高待遇的一种形式。刘强同时表示,社区刑罚执行警察需要一定的准入标准和资质,需要按辖区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的比例来编配。

北工大人文社科学院法律系主任张荆教授在论坛上表示,近来社区矫正的用警问题又成为立法的关键,经过走访调研与思考,核心的问题依然要回到社区矫正的原点,即社区矫正的性质、矫正对象的危险程度和社区矫正管理的组织建构等问题上。

张荆教授称,尽管近些年来,社区矫正在矫正对象的范围,工作主体和执法主体等方面发生了诸多的变化,但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罪犯,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的定性没有变。这一定性在使用警察的问题上形成众口一词的呼声。因“刑罚”就是要惩罚犯人,警察参与才能保障惩罚的严肃性。中国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政府行政,民间为辅助力量。同时刑罚执行的性质决定了管理的强制性不可或缺,警察成为强制性执行刑罚的最佳选择,监狱干警入驻基层司法所,全程参与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更符合最初的界定,并最终获得全国的效仿。

张荆教授建议,我国立法层面应慎重考虑社区矫正用警力的法律规定,关于立法中的用警问题,从目前的相关法律中还找不到根据,因此需慎用警力。张荆教授还建议到,社区矫正需要社会保护和社会支持网络,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司法成本,还能有效促进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学会自律,防止再犯罪。政府应特别支持社区老年人群体参与社区矫正,日本保护司的平均年龄为64.7岁就是一个佐证。

对于未成年人应如何实施社区矫正?

专家观点:要因材施“矫” 随时修正理念和制度的不足

在普通群众眼里,未成年罪犯难免带有些许“特殊”色彩。如何更好地管理并帮助这些特殊人群适应社会、回归社会,一直是司法工作者亟须解决的问题。做好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针对频繁被曝光的校园欺凌行为,社区矫正法被寄予了很大期望。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谋林表示,纵观全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特征有: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设定专门法律;拥有高度专业化训练的人员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比如美国的养育家庭,英国的出席中心令和监督令,日本的保护观察工程和更生保护等。熊谋林介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双流模式”主要包括每月进行社区服务不少于8小时,每月集中教育不少于8小时等内容。双流区教育局也成立了一个小组一起帮教,让那些被矫正的未成年人回归学校教育,甚至当班干部等。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因为学籍或者年龄等实际情况不适合回到学校的,司法局和教育局合作安排介绍他们去学电脑、厨艺技术等。

来自西南财经大学的唐琼介绍到,通过以成都市双流区五年间社区矫正活动的调查,发现当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存在:社会调查肤浅、社区矫正活动流于形式、社区矫正后再犯率高、激励惩戒机制难以凑效、隐私保护滞后和社会一体化发育迟缓等问题。对于有益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唐琼建议,未成年人本身有渴望被关怀和关注的需求,也有极强的可塑性,建议从未成年人再犯率原因对症下药,引入心理测评、分流前谈话等措施制作好每个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基础档案。同时,矫正活动要符合未成年人的身体情况和认知能力,因材施“矫”。最后也要及时反馈和收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有利于随时修正矫正理念和制度的不足,做到制度化保护未成年人,不但能将隐私保护问题解决,还能解决犯罪记录封存和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等问题。

社区服刑人员危险性如何准确评估?

专家观点: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可使评估结果更加客观可靠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而其中风险评估机制则是开展社区矫正的基础性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可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降低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社会化。如何更准确客观有效地评估社区服刑人员的危险性,成为了专家学者们讨论的热点话题。

张荆称,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强调在社区矫正中“保护社区居民的安全是第一位的”。但对矫正对象有多大的危险程度,需要有一个科学的基本评估,由此确定社区矫正强制性的程度。如果夸大两高两部《通知》指出的四类人的危险程度,会影响刑事政策制定的准确性,以及长远的社区矫正效果。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大数据研究中心主任刘邦惠教授在2010年接触社区服刑人员评估问题后,就开始思考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异同,社区服刑人员危险性评估的内容构建,社区服刑人员危险评估系统数据的处理以及评估结果的展示,社区服刑人员危险性评估与信息化建设的关系等问题。

就社区服刑人员及其社会交往问题,刘邦惠曾做了大量访谈。他发现,有些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与没脱离原有环境中不良交往的朋友有很大关系,并且再考量犯罪危险性时,不仅包括对他人的初犯和再犯问题,还应把对自己的伤害也考量在内。

刘邦惠在构建危险评估系统时,将性别、年龄、罪行、经济状况等基本信息都罗列在内。除此之外,矫正人员的现行犯罪和犯罪历史,反社会人格、反社会交往、反社会态度、家庭与婚姻、教育与公众、娱乐和休闲,甚至物资滥用等因素都与重新犯罪的关系非常紧密。刘邦惠教授表示,这些问题还有待大数据的分析后才能做出结论。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大数据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姜斌祥研究员称,加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危险性评估与矫治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预防和降低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而且可以最大程度减轻对社会的危害,同时有利于提高科学管理决策和优化资源配置,有效地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犯罪预防工作。

姜斌祥认为,目前我国重新犯罪预测方法在为我们进行重新犯罪预测提供了便利的同时,其自身也存在几个方面的不足,如预测方法过于单一,不能综合反映重新犯罪的现状;预测方法主观性较强,不能达到预期效果;预测方法不易操作,未必能全部满足预测条件等。因此,姜斌祥提出了将人工智能计算方法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危险性评估,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和动态的社区服刑人员危险性评估与矫治体系的学术思想。姜斌祥称该思想有利于促进再犯罪预控、再犯罪计量、人工智能等交叉学科的形成发展。

姜斌祥解释,神经网络是目前人工智能里面即兴学习的一个算法,这个算法是模拟人的大脑的结构,然后组成的一个算法模型。大量的数据计算,靠人脑不可能做得到。神经网络实际上是一个算法的模型。目前该算法已在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和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进行机器学习训练,并在不断进行新进化,获得更加智能、客观的实验研究结果。

如何让矫正人员既感受关怀,又降低其失控风险?

专家观点:光靠司法专家还不够 需要新技术新平台参与结合

服刑人员、刑释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特殊人群,管理责任大、难度大。如何让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时,既能感受帮教关怀,又降低脱管失控风险?与会专家认为,运用数据平台矫正特殊人群行为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社区矫正管理信息化,探索完善社区矫正信息化国家标准不仅是时代的要求,更是社区矫正发展方向的重中之重。

姜斌祥认为,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社区矫正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目前,许多社区矫正工作实务部门已经建立起一部分信息处理平台,但整体尚未达到大数据和智能化状态,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智能水平有待提高。

姜斌祥称,本次论坛给社区矫正的理论和实务研究带来了AI和大数据的新鲜研究方式和手段,这在之前几届是没有过的。它基于犯罪心理学和数学结合,并利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深度学习和数据挖掘技术多学科边缘结合建模,通过智能模型对海量的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定性数据、定量数据、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以及非结构化数据进行学习训练和分析,获得各类数据产生的内在原因,进而预测评估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危险性评估、心理矫正辅助以及日常智能管控,预测其再发生犯罪的概率及发展趋势,并对相应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级处理,以此来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智能管控目的。

姜斌祥表示,社区矫正信息化和社区矫正大数据化智能化,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状态,希望社区矫正研究方面的各位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和计算机、软件、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方面的专家紧密合作,研究开发社区矫正大数据智能化方面的理论以及技术和平台,更好的服务于社区矫正这个事业。社区矫正的数据越来越多,如果没有很好的信息化技术手段参与,光靠司法方面的专家学者还不够,依然需要软件的、人工智能的研究人员一起参与结合。

社区矫正在实践中的真实执行效果如何?

专家观点:部分地区因倒追责任存在追求虚假执法效果现象

在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三部分人来做,但面临的问题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顾不过来,社会工作者工作手段和方法有限、志愿者队伍不稳定等诸多问题,这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建立一支政治可靠、纪律严明、素质合格、行为规范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重大紧迫课题。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但未丽称,《征求意见稿》中全文未涉及社区矫正性质等关键问题,并非立法者的疏忽,而是从目前来看这些问题一时还难以界定。社区矫正尚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准备,社区矫正立法草稿不应“急于成文”。

但未丽称,目前社区矫正的真实执行效果堪忧,因监管手段有限,监管措施不到位,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严重,特别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服刑人员住得分散和因生存需要不得不流动外出,有的在矫正期间犯下大案或者伺机流窜作案。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已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但由于相关考核要求和倒追责任的规定,致使社区矫正部门应该收监也不报收监,矫正过程中存在部分追求虚假执法效果的现象。

徐州市鹏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副主任王晶鑫对记者表示,徐州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惩罚性体现不足、缺乏社会支持、经费问题不受重视、工作者名不副实等方面,希望能更多的获得社会的认可以及政府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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