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经资讯网

母亲出走杳无音信 女儿申请宣告失踪

袁某与陆某于1999年4月登记结婚,于2001年12月生育女儿陆某女,至今年已满15周岁。袁某与陆某于2009年8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以下离婚协议:袁某与陆某自愿离婚,而婚生女孩陆某女则由被告陆某抚养,抚养费由陆某负担。然而,母亲袁某离婚后便长期外出,杳无音信,至今未归。

【案情】袁某与陆某于1999年4月登记结婚,于2001年12月生育女儿陆某女,至今年已满15周岁。袁某与陆某于2009年8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以下离婚协议:袁某与陆某自愿离婚,而婚生女孩陆某女则由被告陆某抚养,抚养费由陆某负担。然而,母亲袁某离婚后便长期外出,杳无音信,至今未归。

2016年4月,陆某女的父亲陆某因病去世,之后陆某女一直随其叔叔共同生活。而陆某女的祖父母分别于1984年和1985年去世,外祖父母表示因经济和身体原因无法抚养陆某女。法院依申请人陆某女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6年7月发出寻找袁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袁某仍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袁某于2009年9月后长期外出,杳无音信,法院发出寻找袁某的公告后,现仍下落不明,故应依法推定其失踪。15岁的申请人陆某女作为被申请人袁某之女,现申请宣告袁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袁某失踪。

【说法】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利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本案袁某被宣告失踪后,袁某的财产就可以由申请人陆某女的监护人代为管理,这样减轻了陆某女的监护人对其抚养的经济负担,有利于陆某女的成长。

 

Tags: 母亲 女儿

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

产经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