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经资讯网

司法解释:对重点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实行严格保护

27日上午,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27日上午,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允许矿业作为商品尽可能在市场上自由流转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表示,矿业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转让性系其本质特征之一,应允许其作为商品尽可能在市场上自由流转,在流动中增益财产价值,提高开发利用效率,实现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他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应进一步突出矿业权的物权属性,适当分离矿业权的财产属性和行政许可属性,消除阻碍矿业权流转的不合理因素,适当处理行政审批对矿业权流转合同效力的影响,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矿产资源具有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等特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郑学林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应适度能动司法,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必然伴随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改变甚至破坏,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如果任由市场调整,难以督促矿业权人主动将环境治理费用计入企业经营成本,甚至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分配不公。

对重点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实行严格保护

《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同时,人民法院对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监管和处罚。

郑学林强调,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禁止进行勘查开采活动。在上述特殊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会对区域内环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实践中,有些地方为促进经济发展罔顾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有悖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故人民法院应适度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对上述特别区域内的矿业权合同效力进行特别审查,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服务。

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

产经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