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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日前,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云厅字〔2017〕18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7年7月17日起实施。为便于各地、各有关部门更好的理解该《意见》的相关内容,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工作落实,现就《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日前,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云厅字〔2017〕18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7年7月17日起实施。为便于各地、各有关部门更好的理解该《意见》的相关内容,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工作落实,现就《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起草背景和重要性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扶贫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要求,2017年4月,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跟形势发展,围绕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目标任务,全面聚焦4类重点对象、全面对标中央政策要求,解决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保障4类重点对象贫困农户基本安全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于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大局,着眼于增进民生福祉、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政安全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关系广大农村群众的发展工程、民生工程、德政工程,责任十分重大。7月17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云厅字﹝2017﹞18号)。

二、主要政策要点

(一)明确了任务完成时限。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全省4类重点对象C、D级农村危房改造,2019年全面完成。

(二)明确了基本原则。农村危房改造以实现4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为目的;根据不同改造对象和危房情况确定改造方式,合理筹划、科学安排;坚决防止大拆大建和扩大建房面积,避免农户建房致贫、返贫。

(三)明确了具体工作任务。一是由住建、扶贫牵头,发改、公安、民政、残联配合,精准核实全省4类重点对象农村C、D级危房存量。二是大力推行加固改造方式,C级危房原则上进行加固改造,达到抗震要求;D级危房通过加固改造可以达到抗震要求的,应当采取加固改造方式;通过加固改造达不到抗震要求的,应当拆除重建。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农户,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有住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兜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三是进一步编制体现民族和地方风情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强化居住功能。四是严格对标中央关于4类重点对象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房建设面积(13-18㎡/人均),需要兜底解决的特困户,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五是严格落实基本的质量标准、结构设计、建筑工匠管理、质量检查和管理能力(五个基本),确保改造农房符合抗震设防标准并具备基本卫生条件。

(四)明确了财政政策。一是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因素法切块下达县级,集中用于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严禁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摊薄用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严禁用于非4类重点对象。二是农信社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农村危房改造贷款期限针对4类重点对象调整至最长8年,其中政府贴息补助5年。贴息期间,农户承担部分按照年利率2%计,其余利息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按照1:1:1的比例承担,并建立风险补偿和追偿还款机制。三是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制定三类以上分级分类补助标准(拆除重建、加固改造、兜底帮建等),可按照中央关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要求,县级统筹整合资金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

三、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是各地要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各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二是要强化4类重点对象认定程序,建立健全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三是要及时建立农村危房改造监管体系,加强项目进度调度,建立四部门联合办公机制和工作落后约谈制度。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严防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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