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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首例恢复性司法适用非法占用农地罪案

8月2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按期履行完毕其与临高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书》,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

8月2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按期履行完毕其与临高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书》,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

2013年10月,李某租用凤蛟村24亩土地修建仓库。因未报国土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农用地,临高县国土局于2014年9月17日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9万余元。2015年9月2日,李某向临高县国土局缴纳罚款15万元,剩余罚款24万余元至今未缴纳。在此期间,李某企图将该土地性质变为设施农业用地,一直未对地上建筑物实施拆除。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开展生态检察工作中,发现临高县国土局未将该土地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临高县国土局将案件移送临高县公安局依法审查。同年4月20日,临高县国土局将该案移送临高县森林公安局。

2017年5月8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鉴定:李某建设所占的仓储区占地总面积为19.91亩,其中IV级保护林地17.34亩,已水泥硬化面积为13.75亩,因水泥硬化,林地土壤结构已发生改变,林业种植条件已遭到严重毁坏。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恢复性司法功能,达到惩罚犯罪与生态修复双重效果,合议庭讨论决定将生态修复司法机制运用到案件审理中。经多次沟通和协调,最终促使临高县国土局与李某签订了土地复垦协议,约定李某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并缴纳15万元土地复垦押金;经验收合格后,该押金退还李某,若经验收不符合土地复垦标准,该押金作为土地复垦费用,由临高县国土局代为组织复垦。协议签订后,李某已开始动工拆除地上建筑物。

据悉,该案是海南省实施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以来,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中的首案,为海南省环资审判改革工作顺利向前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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