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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检察官减员过半 办案力量增20%以上

近日,云南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四梁八柱”已基本确立,司法责任制在全省151个检察院落地生根,“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已经形成。

自2014年云南被列为全国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2015年起,云南省选择了昆明、普洱两市的中级法院、检察院以及昆明市西山区、寻甸县,普洱市思茅区、景谷县4个基层法院、检察院共12家单位作为云南省首批试点。经过两年的改革,云南省检察机关改到哪一步了?取得哪些成效?

近日,云南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四梁八柱”已基本确立,司法责任制在全省151个检察院落地生根,“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已经形成。

经过3批遴选出的3148名入额检察官入额,比例占全省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的32.7%,新建立的 1531个办案团队,基层检察院85%以上的人力资源配置到了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以上。其中,昆明市两级检察院已遴选出入额检察官458人,组建办案团队387个。不少检察官从大量繁琐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回归办案一线,检察长一线带头办案避免领导干部挤占检察官员额的问题,更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目前,改革效果已初步显现。

优质司法资源回归办案一线 

分3批遴选入额检察官3148人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遴选员额制检察官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检察官员额制,让许多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重回到办案一线,实现“好钢用在刀刃上”。

2015年以来,省检察院统一组织了3批入额检察官遴选,明确规定除检察长外,三级检察院分管业务的领导班子成员与一般干部一样参加统一初选,确保遴选工作公平公正。

据统计,全省分3批共遴选入额检察官3148人,入额比例占全省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的32.7%,员额改革后,全省检察官人数比改革前减少了一半以上。

昆明市两级检察院遴选出入额检察官458人,原来担任领导的人员入额后也亲自办案,综合部门的检察官也回归一线办案,检察机关85%的人员都配置到了办案岗位。

“云南少数民族多,与其他省份相比,云南省检察机关司改工作具有浓郁的云南特色。”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朱春莉说,在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云南省检察机关突出少数民族候选人员对当地民族语言和文字掌握、对特殊民族习惯和民风民俗了解、群众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察,确保一批业务精、政策通的少数民族检察官入额。在各地确定的员额比例的基础上,专门给全省29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各增加了1名入额检察官名额。

从遴选结果来看,全省入额的少数民族检察官比例为28.6%,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检察院入额的少数民族检察官达41.4%。

打破原有机构格局

建立新型办案团队1531个

落实司法责任制,以前检察官办案层层审批的“行政色彩”逐渐被检察官办案团队取代,检察官还要对案件终身负责。

“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后,全省三级检察院共计建立新型办案团队1531个。”云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罗朝峰介绍,其中,侦监、公诉、民行部门一般采取检察官带领检察辅助人员组成的“独任检察官”为主的办案模式,反贪、反渎部门采取1名主任检察官负责、两名检察官参与、两至三名检察辅助人员配合的团队组建方式,使得实际办案力量得到有效增强。特别是基层检察院85%以上的人力资源配置到了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以上。

昆明市两级检察院按照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要求,目前,共组建办案团队387个,其中两名及以上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55个、独任检察官带领检察辅助人员组成的办案组332个。

针对不同的业务类别,昆明市两级检察院还采取不同的办案组形式,对批捕、简易程序刑事公诉案件以及诉讼监督中的一般事项,实行独任检察官办案的组织形式;对于职务犯罪侦查以及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主要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对应不同的业务类别,力求突出专业化。官渡区检察院就在此项工作中专门设轻微刑事案件办案组,由3名检察官专门办理该院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有效实现繁简分流。

一直以来,案多人少的矛盾都是困扰和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大量简单案件消耗了检察官太多精力。司法体制改革后,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存在。

为了缓解这一矛盾,昆明市检察机关在组建办案团队过程中,不简单用“一名检察官+一名检察官助理+一名书记员”模式,而是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层级、业务特点,从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和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出发,灵活多样地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实现人员配置最优化、办案效能最大化。

放权与监督相结合

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改革后,办案决定权交给了检察官,但“放权”不等于“放任”。

省检察院建立司法办案全程监督机制,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通过对案件办理流程监控的“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甄别”,真正做到了监督智能化、实时化、全程化。建立科学完善的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机制,考核的指标以司法办案为主,兼顾司法作风、司法技能、职业操守等内容,考评结果将记入个人执法业绩档案,作为检察官职务等级晋升、奖励及退出员额等事项的重要依据。此外,建立案件管理部门业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衔接机制,纪检监察部门通过严格执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制,聚焦具体案件、具体问题、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将监督执纪和纠错问责做实,以司法责任底线倒逼检察办案规范化。

谁办案谁负责,检察官纠错责任如何落实呢?

《云南省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错案的范围和标准,根据检察官对错案的发生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对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对错案范围进行划分。此外,《办法》还对错案责任进行科学划分,把错案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并完善了错案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

也就是说,只要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发生了错案并应当承担错案责任,无论他们是在职还是退休,是在检察机关还是调到其他部门工作,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要按照规定启动追责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

“这样既有利于增强检察官办案的责任心,促进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又有利于保护错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罗朝峰说。

记者蔡靖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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