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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破地方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近日印发,从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退出、信用建设5个环节,提出22项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近日印发,从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退出、信用建设5个环节,提出22项意见。

在市场主体方面,意见明确要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市场准入方面,意见对准确把握市场准入标准,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工作作出详细规定。要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各类财产权属登记平台和金融交易登记平台。要准确把握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内容以及清单变化情况,妥善处理在逐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时产生的涉及外资准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投资环境。要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

在市场交易方面,意见强调要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要全力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完善各类市场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涉产权保护案件。要依法审理各类合同案件,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对于各类金融案件的审理,

要突出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慎重审查各类金融创新的交易模式、合同效力,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要妥善处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案件,规制各类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建立完善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方式,打破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

在市场退出方面,意见要求,要加强破产制度机制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要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切实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问题。要推动完善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坚持市场化导向开展破产重整工作,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要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在信用建设方面,意见规定,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信用保障。要严厉惩处虚假诉讼行为,推进诉讼诚信建设。要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持续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规范,严厉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要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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