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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洱:扶贫资金监管有规可依 确保用好每笔钱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用于扶贫领域的各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扶贫的各项财政涉农资金,以及用于扶贫的信贷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在日前下发的《普洱市扶贫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中,对纪检监察机关加强扶贫资金监管作出明确规定。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用于扶贫领域的各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扶贫的各项财政涉农资金,以及用于扶贫的信贷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在日前下发的《普洱市扶贫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中,对纪检监察机关加强扶贫资金监管作出明确规定。

《监管办法》对各级各部门在脱贫攻坚中必须承担的主体责任进行了重申,强调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脱贫攻坚政策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主管主责部门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实施再监督再检查。具体细化了扶贫资金的监管内容、监管机制和监管措施,从制度建设、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三个方面规定了监管内容。建立了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人召集,市委巡察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市检察院等单位参加的扶贫资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市纪检监察机关与市扶贫办、市财政局等部门扶贫领域基础数据互联互通机制;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职能部门与市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问题线索及时衔接移交、及时处置的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和协作配合机制。

《监管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扶贫资金的监管要“积极创新,全程监管,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坚持使用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违纪必追究,确保每一笔资金真正用在脱贫攻坚上。”并进一步明确,对扶贫项目管理和扶贫资金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按照“一岗双责”“一案双查”的要求,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同样要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例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苏贤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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