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高昆华旅游途中到昆明市景星珠宝城毓恒珠宝店以人民币32000元价款购买了“冰翠”手镯一对、戒指一只,毓恒珠宝店补写了收款收据一份给高昆华,并在涉案商品彩色照片上盖章并注明“以上物品系本店所售”。后高昆华进行检验,购买的手镯、戒指却被鉴定为玻璃材质。
为此高昆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毓恒珠宝店在明知其销售的涉案商品系玻璃制品,却以“冰翠”为名抬高价格出售,诱导高昆华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作出错误的选择,并以高额价款购买涉案商品。毓恒珠宝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法院判决毓恒珠宝店退还原告高昆华货款32000元,以及96000元损失。
9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个涉及旅游纠纷的典型案例,“名为冰翠实为玻璃”一案便是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之一。此次公布的案例涉及旅游合同订立、旅游法律关系确认、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维权方式等各个方面。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旅游经营者依法对旅游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危险告知义务,具有较强的宣示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公布的案例显示,索取购物返点“人头费”及涉及零团费的回扣将不会被法院支持。
丽江云逸旅行社导游方强带游客到李志华经营的商店购物消费,双方口头约定购物返点折合3万元给方强。在结算时,由李志华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款3万元的借条一张给方强,后双方就还款事项发生争议,方强诉至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志华返还借款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旅行社不得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导游和领队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本案虽有商户出具的借条,但真实目的在于非法获取购物回扣,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规避行为,因此,方强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向凯表示,希望通过这些典型个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指导相关旅游矛盾纠纷及时妥善化解,倒逼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净化旅游市场环境。
(杨文明、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