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19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作出进一步安排部署。
一、起草背景
2016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明确由省林业厅和省委农办牵头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我省贯彻落实措施,省委深改领导小组将制定出台《实施意见》列为2017年工作重要工作要点和工作台账。为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更好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我厅和省委农办在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林业改革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意见》,在多次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后,提交省政府审查,经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并通过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提请省委全面深改领导小组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全省实行。《意见》必将有力促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深化,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生态安全得到保障、林产业健康发展、林农持续稳定受益的总目标,为“森林云南”建设、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助推脱贫攻坚作出积极贡献。
二、重要政策解读
《意见》包括五个部分,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在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推进林业金融服务、林权流转交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加强林业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有所充实。
(一)关于总体要求。《意见》提出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坚持尊重林农意愿、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四项基本原则,明确了“到2020年,全省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集体林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集体林权流转和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农民林业人均收入超过3000元,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生态安全得到保障、林产业健康发展、林农持续稳定受益的总目标”。
(二)关于重要政策。
一是在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方面,《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明晰产权,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收益落实到户,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加强林权权益保护,确因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权权利人利益间的矛盾。加快研究完善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政策;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在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完善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简化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优化林地资源配置。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科学经营公益林,在保证公益林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公益林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鼓励利用公益林发展林下经济及非木质产业;放活商品林经营权,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方式,减少政府对集体林微观生产行为的管制。
三是在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方面,《意见》提出,积极推进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创新流转和经营方式,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联合、合作经营。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林业,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林地林木,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加强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流转条件、用途、经营计划备案制度;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扶持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鼓励各地开展林业适度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带头人和职业森林经理人培训行动;建立健全多种形式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户股份合作经营;推进集体林业多种经营,加快林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绿色新兴产业;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户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户从涉林经营中受益。
(三)关于政策措施。
一是林业金融服务方面,《意见》强调,要加大林业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林权抵质押贷款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并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各地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开展林权收储工作。
二是林业管理服务方面,《意见》提出,要加快“林业大数据中心与林权(收储)交易中心”建设,建立全省联网、辐射全国、实时共享的集森林资源、权属、生产经营主体等信息于一体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健全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纠纷处置的工作机制,将矛盾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林业生产性服务,实施林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
(四)关于组织保障。
《意见》提出,推动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持续健康推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工作的政策解读,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林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纳入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