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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检察院公布10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2日上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年来昆明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情况进行了通报,还公布了10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22日上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年来昆明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情况进行了通报,还公布了10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范红云介绍,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一方面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持震慑效应。另一方面,坚持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涉罪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宽容不纵容,严管又厚爱,在依法慎重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时,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

范红云介绍说,昆明市检察院于2013年4月成立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盘龙、五华、晋宁、嵩明县(区)检察院先后成立了独立的未检机构。截至目前,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成立独立的专门未检机构5个,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案组13个。

★扶正 “长歪小树”

封存2223名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范红云说,为了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在进行了必要的惩戒之后,不背负犯罪的标签融入社会,帮助其顺利无痕回归。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会签了《昆明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规定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在从事一般民事行为时免除报告的义务,并且相关查询机构不得开具犯罪记录证明。截至目前已封存2223名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

同时,昆明市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做了积极探索,与爱心企业合作,共建观护教育基地。未成年人观护基地的建成,对本地和外地藉缺乏有效监护条件的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提供监督考察场所,联合专业社工、心理咨询师、志愿者、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疏导、军事训练等。目前已有40名涉罪未成年人在基地接受监督考察后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顺利回归社会。

校内酒吧数十学生斗殴

发出检察建议取缔酒吧

2016年9月4日,嵩明县某学院学生许某、孙某等人邀约在学院超市门口斗殴。双方各纠集了数十名学生持刀具、砖块等物大规模斗殴,陈某等多名学生受伤。

案件办理过程中,嵩明县检察院发现,该校在校内地下室开设酒吧,允许学生在酒吧内饮酒。参与斗殴的几名涉案嫌疑人因在该酒吧内饮酒进而引发冲突,在教师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最终导致恶性刑事案件发生。

了解这一情况后,承办检察官及时组织校方负责人和教育局相关人员开展座谈,就该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意见,并发出检察建议。目前,校内酒吧已被依法取缔,针对该校学生的心理健康辅导和法制教育活动也正在有序推进中。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积极参与校园和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学校日常管理及法制教育缺失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发出检察建议,有效推动了学校在一些薄弱环节上的整改,促使校方进一步优化校园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按摩技师借机猥亵女童

检察院抗诉一审轻判

2016年1月的一天,8岁的女童小胡跟着爷爷来到宜良县一家足疗店进行肠胃按摩。趁小胡的爷爷在隔壁按摩之际,足疗店里一名盲人按摩技师邓某心生歹意,在给小胡进行肠胃按摩时,对小胡前胸及下半身进行猥亵。后经医院诊断,小胡被猥亵部位严重受损。

该案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昆明市检察院于2016年8月向昆明中院提出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邓某量刑明显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判决不公的刑事抗诉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院抗诉意见,撤销原判,改判邓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该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该案系盲人犯罪,邓某虽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其利用职业便利,利用被害人年龄小、心智发育不健全等因素,以治疗为名对其实施猥亵行为,主观恶性较大、造成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在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抗诉监督权,纠正判决,严惩了性侵害幼女的犯罪,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幼女特殊、优先保护的职责。

少年出狱后屡碰壁欲跳楼

检察院聘心理咨询师疏导

2013年,17岁的小赵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入狱。他在看守所和监狱关押期间,未检干警一直关注他的成长与变化,小赵也积极配合改造。

2016年5月,在出狱不到3个月后,小赵因找工作受阻,加上不良朋友诱惑吸毒等负面因素影响,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问题,欲跳楼自杀。昆明市检察院检察官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心理咨询专家协助化解危机,帮助小赵打消了自杀念头后,又到小赵家中为他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测试,通过专业量表评估其心理状况。

在陪伴小赵平稳度过“自杀人员72小时危险期”后,市检察院未检处为小赵聘请了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其免费提供了后续6次的专业心理疏导和治疗,助他走出迷茫和困境。

典型意义:该案是昆明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5年回访帮教机制的典型案例之一。市检察机关将“帮教”作为未检工作的核心,不是“案结事了”,而是以案件作为切入点,本着自愿原则,在受理案件之后的5年内,未检干警都不同程度介入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心理支持。

入室盗窃行凶纵火致2人死亡

少年被判无期徒刑

2015年2月某日凌晨,未成年人杨某潜入五华区某村其朋友家中,入室盗窃财物,被小王(殒年13岁)和她的母亲发现。形迹败露后,杨某竟持刀行凶。当场对2人使用暴力,撞砸小王的头部,并持刀多次刺伤小王头颈部、其母亲颈部和胸腹部。

随后,杨某抢走7900元现金、钥匙一串及手机一部。在离开现场前,为了毁灭罪证,杨某竟引燃被褥纵火焚烧两人,致使二人当场死亡。

虽然杨某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其为一己私欲入户抢劫、持刀戕害、纵火焚烧、掩盖罪证、意欲逃避侦查,造成了母女二人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其中一人年仅13周岁,是近年来昆明地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中性质及后果较为严重的一起案件。最终,杨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推荐理由: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不是司法纵容,也不是否定和排斥对未成年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必要时依法予以惩治也是一种教育手段。对一些主观恶性大、行为性质恶劣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过法律的制裁矫治其思想和行为,让其认识并改正错误,也是帮教的手段之一。

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决定批准逮捕

39件、40人

涉及猥亵儿童、拐骗儿童、引诱幼女卖淫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

性侵幼女等

提起公诉 48件、54人

(2014年至2016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批准逮捕 1275件、2290人

提起公诉 1809件、2822人

占刑事受案总人数:7.65%

少捕、慎诉、少监禁

不捕 451件、965人

附条件不起诉 412人

2016年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不捕率和不诉率较2015年分别上升了10.4个百分点和13.6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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