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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明起施行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在昆明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在昆明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澄江化石地因发现地球上分布最集中、保存最完整、种类最丰富的早寒武纪古生物化石群而闻名。上世纪90年代,云南省就出台了有关规定,促进澄江化石群保护工作。成功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后,为了更好地保护澄江化石地,云南省加快了相关立法进程。

《条例》含总则、资源保护、资源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5个部分。

《条例》明确,澄江化石地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两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面积为5.12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为遗产地以外的缓冲区,面积为2.2平方公里。《条例》规定,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政府应建立补偿机制,将澄江化石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澄江化石地保护所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化石地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玉溪市政府设立的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为执法主体,具体负责澄江化石地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

《条例》明确,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保护、展示澄江化石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物,以及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擅自挖掘化石,挖沙采石等。《条例》禁止擅自买卖重点保护的澄江化石。规定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澄江化石应当逐一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并在结案之日起30日内移交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或者同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个人或机构将被处以最低500元、最高5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保建出席发布会并就《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出要求。他说,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科学处理好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加强宣传,为保护澄江化石地积极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强化法制政府建设,齐抓共管,抓好《条例》实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履行好中国政府对世界的承诺,合理、科学、永续利用好澄江化石地资源,造福人类。(记者 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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