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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原区长刘毓新 受贿195万 一审被判5年

官渡区原区长刘毓新,在担任安宁市副市长、昆明市城建局局长以及官渡区区长期间,没有忘记“照顾”老朋友和老同学,把多个工程项目给“老关系”去做,从中捞取好处。近日,昆明中院认定刘毓新受贿195万元,以刘毓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云南网讯 官渡区原区长刘毓新,在担任安宁市副市长、昆明市城建局局长以及官渡区区长期间,没有忘记“照顾”老朋友和老同学,把多个工程项目给“老关系”去做,从中捞取好处。近日,昆明中院认定刘毓新受贿195万元,以刘毓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刘毓新第一次伸手是在2007年左右,当时他担任安宁市副市长,帮助云南鲜又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孙某获得了农贸市场的经营权。事成之后,孙某送了10万元给刘毓新。

2008年初,刘毓新去安宁一个叫“金色半岛”楼盘的项目工地上视察发现,有两栋房子盖得太高,不美观,也会影响采光,建议拆除一层。该楼盘老板叶某不断找刘毓新说情,房子最终保住没拆。事后,叶某给了刘毓新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刘毓新回家打开数了数有20万元。

2009年至2012年,刘毓新先后担任昆明市住建局局长和官渡区区长期间,在昆明市海源南路道路改扩建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大学同学邱某找到刘毓新帮忙关照投标的事。刘毓新通过“打招呼”,让邱某如愿以偿中标。事后,邱某先后分多次送了老同学共计160万元。

刘毓新几乎每一次受贿,都是与熟人相关。他在担任昆明市住建局局长期间,在多个工程项目中,为朋友许某的一家监理咨询公司揽活。许某送了10%的股份给刘毓新,10%的股份价值10万元。

昆明中院认定刘毓新受贿195万元,以刘毓新犯受贿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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