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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创新要有立法“稳压器”

互联网社会服务创新的发展,要把握互联网社会服务创新的发展规律,以立法推动互联网社会服务创新的发展,建立快速预审查机制,建立后续评估完善机制。

互联网社会服务创新的发展,要把握互联网社会服务创新的发展规律,以立法推动互联网社会服务创新的发展,建立快速预审查机制,建立后续评估完善机制。

前不久,各地相继出台网约车新政。新政的出台并不是理想中的未雨绸缪,或是水到渠成,更多的恐怕是基于此前各种见诸报端的安全问题、城市道路承载等问题的倒逼。

应该看到,每一种新事物的出现,一方面代表了社会发展阶段的特点,给生活带来高效、便捷、愉悦,另一方面也会带来相应的问题和矛盾。网约车、信息化物流、电子商务、网络信贷、网络募捐等涉及民生事务的互联网社会服务创新的发展,不能依赖头痛医头,哪里不平点哪里的模式,而应建立健全与之相应的立法配套,防止新事物缺乏监管,等到出现社会问题后才想起制定制度规范。

首先要把握互联网社会服务创新的发展规律。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新的探索、新的社会服务创新虽然无法预知,但互联网、信息化、大数据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社会服务创新有其发展规律,信息化、大数据与社会服务创新的结合同样有其发展规律,这些规律是可以探索和预判的,因此要把握这些规律,以便探索建立原则性规范,从方向上进行引导和规制,避免别个打着社会服务创新的旗号跑偏方向。

第二要以立法推动互联网社会服务创新的发展。自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然而现有互联网法律法规大都具有较强的行政监管色彩,内容上侧重规定管理部门的职权、管理和处罚措施等;规范设计上以禁止性规范为主,缺乏激励性规范,多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责任和义务,而对如何引导互联网社会服务创新、保护企业和网民的权利缺乏设计与考虑。因此,要逐步改变“立法追在后面跑”的滞后局面,让互联网立法走在互联网社会服务创新的前面,将原则性立法和行业内规范结合起来。

第三要建立快速预审查机制。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瞬息万变,要想独得先机,一项互联网社会服务创新从构想到推广时间会很短,如果一味强调鼓励和保护社会服务创新的积极性,对其不加任何审查,则有可能出现法律漏洞,推而广之以后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但如果只强调安全、稳妥,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查把关,就可能导致该项创新无法及时走向市场,丧失创新性和时效性。所以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快速预审查机制,就原则性问题如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进行审查,抓大放小,确保互联网社会服务创新的及时推行。

第四要建立后续评估完善机制。互联网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联合建立对互联网社会服务创新的后续评估完善机制。对某项社会服务创新的实施过程要及时、全面收集问题,并结合该项创新的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存在漏洞,则以立法或行业规范的形式不断修复漏洞、完善制度措施;如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则应及时废止,或以新的形式取而代之,确保互联网社会服务创新措施真正为社会服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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