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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向醉酒者提供车辆获刑

昨天,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检察机关上下两级联动,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成功起诉一名纵容同行人无证、醉酒状态下驾车的被告人,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并获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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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检察机关上下两级联动,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成功起诉一名纵容同行人无证、醉酒状态下驾车的被告人,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并获法院判决支持。

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害人徐某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却将自己的小轿车交给被害人徐某某驾驶。徐某某驾驶该车辆拉乘王某某从陕西省定边县前往银川途中,连续与道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王某某受伤,车辆及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害人徐某某经医治无效,于2016年5月6日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被害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65.95mg/100ml。被害人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行驶,应与被害人徐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不法事实,并于事故发生后,赔偿被害人徐某某近亲属医疗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徐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基层检察院经审查后,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到法院,后经与银川市检察院会商,银川市检察院认为起诉罪名不当,指令基层检察院变更起诉,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徐某某醉酒、且无机动车驾驶证,却违反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规,纵容徐某某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某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罪名由交通肇事罪变更为危险驾驶罪,法院支持了该起诉,因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各项损失,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记者 申东 通讯员 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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