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省公安厅对各级公安机关开展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群众、企业索要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经审核论证并按程序报批后,现决定精简取消55项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监督电话:12389(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相关意向书
涉及办理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审核。
处理方式:取消后,改由公安机关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核实等其他方式查证属实。
●公安机关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涉及办理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审核。
处理方式:取消后,改由公安机关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核实等其他方式查证属实。
●暂住登记证明
涉及办理事项:居民身份证异地换领补领工作受理中,用于证明群众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
处理方式:取消后,由户政窗口民警或社区民警通过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证明。
●云南省居住证
涉及办理事项:居民身份证异地换领补领工作受理中,用于证明群众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
取消后,由户政窗口民警或社区民警通过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涉及办理事项(7项):(一)公民接迁(投靠)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移;
(二)现役军人家属随军户口迁移;
(三)退役军人家属随军户口迁移;
(四)士兵退出现役,随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安置的;
(五)士兵退休与供养,随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安置的;
(六)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在安置地城镇区域的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常住户口登记地址恢复户口登记的;
(七)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现役军人所在城镇购买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并申请户口迁移的。
取消后,按照六类情况分类实施:
(一)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二)通过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等证照证明;
(三)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
(四)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
(五)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
(六)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
●死亡证明(单位、村居委会出具)
涉及办理事项(2项):(一)死亡注销户口登记;(二)申请变更户口登记事项中其他需要证明公民死亡的。
处理方式:以上两类情况分别按两种方式处理:
一、取消后,按照四类分类实施:
(一)通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证明。(二)通过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证明;(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证明;(四)通过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证明。
二、取消后,通过业务受理民警查询公民死亡注销业务状态(材料)证明。
●无违法犯罪证明
涉及办理事项:报名参加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
处理方式:只需申请人向保安从业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再由保安从业单位统一将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到州市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分中心或县级公安机关或保安公司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政审。
●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涉及办理事项: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申请、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经营单位备案申请、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申请。
取消后,只需当事人或申请人向州市公安机关提供本人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行政审。
●无犯罪记录证明
涉及办理事项(9项):(一)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二)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三)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四)公务用枪持枪许可;(五)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六)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七)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八)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九)申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
取消后,改由公安机关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核实等其他方式查证属实。
●机动车驾驶资格证明
涉及办理事项: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无法出示驾驶证的情况下,需要当事人到驾驶证核发地开具驾驶资格情况证明。
取消后,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通过查询系统查询。
●机动车登记注册证明
涉及办理事项: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无法确认车辆登记注册状态的,需要当事人到车辆注册登记地开具车辆注册登记情况证明。
取消后,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通过查询系统查询。
●户口本、驾驶证、社保卡、暂住证、工作证、介绍信、过期的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
涉及办理事项:办理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
处理方式:凡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均可在公安网上查证基本信息,只需旅客提供准确身份证号码或准确住址。
●收养证/事实收养公证书
涉及办理事项(4项):(一)公民收养子女,申请未满18周岁子女依据收养人变更民族成分的;
(二)18-20周岁公民依据养父(母)民族成分,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以上两种情况均需2016年12月26日后,已向云南省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出具收养证);
(三)公民收养子女,申请未满18周岁子女依据收养人变更民族成分的;
(四)18-20周岁公民依据养父(母)民族成分,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以上两种情况均需2016年12月26日后,已向云南省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出具事实收养公证书)。
取消后,由业务受理民警通过查询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历史户籍证明材料证明。
●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宣告无效婚姻判决书
涉及办理事项(4项):(一)夫妻离异,申请未满18周岁公民变更姓名;
(二)父母离异,公民补录遗漏户口登记,需要证明生父母婚姻关系的;
(三)父母离异,新生儿出生登记,需要证明生父母婚姻关系的;
(四)夫妻离异,申请未满18周岁公民随直接抚养方变更民族成分的(以上情况均需2016年12月26日后,已向云南省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出具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宣告无效婚姻判决书)。
取消后,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历史户籍证明材料证明。
●结婚证
涉及办理事项(10项):(一)公民接迁(投靠)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移,需要证明婚姻关系的;
(二)现役军人家属随军户口迁移,需要证明婚姻关系的;
(三)退役军人家属随迁户口迁移,需要证明婚姻关系的;
(四)士兵退出现役,随配偶父母、配偶安置,需要证明婚姻关系的;
(五)士兵退休与供养,随配偶父母、配偶安置,需要证明婚姻关系的;
(六)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在安置地城镇区域的配偶父母、配偶常住户口登记地址恢复户口登记,需要证明婚姻关系的;
(七)现役军人配偶在现役军人所在城镇购买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并申请户口迁移,需要证明婚姻关系的;
(八)新生儿出生登记,需要证明父母婚姻关系的;
(九)公民补录遗漏户口登记,需要证明父母婚姻关系的;
(十)夫妻离异,申请未满18周岁公民随继父(母)变更民族成分,需要证明直接抚养方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的(以上前9种情况均需2016年12月26日后,已向云南省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出具结婚证,婚姻关系未发生变化。第十种情况需2016年12月26日后,已向云南省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出具结婚证)。
取消后,由业务受理民警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查询证明婚姻关系未发生变化后,查询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历史户籍证明材料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涉及办理事项(10项):(一)公民接迁(投靠)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移,需要证明亲子关系的;
(二)现役军人子女随军户口迁移,需要证明亲子关系的;
(三)退役军人子女随迁户口迁移,需要证明亲子关系的;
(四)士兵退出现役,随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安置,需要证明亲子关系的;
(五)士兵退休与供养,随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安置,需要证明亲子关系的;
(六)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在安置地城镇区域的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登记地址恢复户口登记,需要证明亲子关系的;
(七)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现役军人所在城镇购买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并申请户口迁移,需要证明亲子关系的;
(八)20周岁以下公民变更更正民族成分,需要证明亲子关系的;
(九)未满18周岁公民,由父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十)未满18周岁公民,由父母申请变更更正其他需要证明亲子关系或出生地的户口登记项目的(以上情况均需2016年12月26日后,已向云南省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取消后,由业务受理民警通过查询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历史户籍证明材料证明。本报记者 何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