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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修订实施细则

科技型企业是指产品的技术含量比较高,具有核心竞争力,能不断推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不断开拓市场的企业。

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 (暂行)修订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关于加快推动园区经济倍增跨越发展的决定》(昆通【2012】18号)、中共五华区委《关于加快五华科技产业园经济倍增跨越发展的决定》(五发【2013】3号)、《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暂行)修订》等文件精神,规范园区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有效发挥园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园区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园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园区的重点企业达规、达限、开展资质认证;产值和销售收入取得突破;重大项目实现固定资产投资;中介机构引荐外来资金和项目;广告文化创意企业及项目入驻;高级人才引进;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规上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技改项目、新型工业化项目、科技项目等获得市级以上扶持的奖励或匹配专项资金。

重点企业是指工商、税务等隶属关系在五华科技产业园,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园区导向,在园区范围内列入园区重点企业库的企业。

规上企业是指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科技型企业是指产品的技术含量比较高,具有核心竞争力,能不断推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不断开拓市场的企业。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及扶持对象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一)体现公共财政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加快推进园区开发建设,优化工业园区投资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产业聚集园区发展和培植财源建设。

(二)坚持规范运作、专家评审、公平效率的原则。

(三)坚持诚信申请,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园区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及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采用奖励或匹配方式

(一)符合园区产业导向且投产后的产业类项目、获得资质认定、达规、达限、总产值或销售收入达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要求的企业采取一次性奖励方式进行扶持。

(二)园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达到条件的采取一次性奖励方式进行扶持。

(三)园区内引进高级技术人才达到条件的采取财政返还奖励方式进行扶持。

(四)符合《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招商引资项目代理中介奖励办法》相关条件和标准的招商中介、代理机构采取奖励方式进行扶持。

(五)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奖励扶持的技改项目、新型工业化项目、科技项目采取匹配方式进行扶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内容、条件和标准按照《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暂行)修订》执行。

第七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除资质认证外,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或一个奖励的一种扶持方式,原则上只对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申报人才引进奖励的,原则上一个企业申报人数不超过3人(含3人)。

第四章  申报、评审、资金拨付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申请程序

本细则所规定的企业奖励扶持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具体申报时间以每年五华科技产业园经济发展部发布的通知为准。

(1)每年申报开展前30个工作日左右,经济发展部下发申报通知,并通过园区网站发布。

(2)企业于1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经济发展部。

(3)经济发展部和财政分局负责项目初审,自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联合审核,初审不合格的企业或项目,经济发展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书面发出通知,初审合格的企业或项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审批。

(4)经济发展部汇总整理申报项目,审查申报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同资料已经齐全。

第九条  项目的审核确定程序

(1)经济发展部采取资料查阅、实地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核,并可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五华区科技、经贸、统计等部门对相关项目进行条件审查,组织中介机构开展项目投资审核,组织相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2)经济发展部会同财政分局根据项目审查、审核和评审的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及拟奖励扶持项目计划及资金安排方案,报分管领导审定,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审批。

(3)主任办公会审批通过的企业或项目评审结果通过媒介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个工作日。对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申请,经济发展部会同财政分局进行核实,对核实后属恶意举报的,按原审批结果执行,并将恶意举报的企业或个人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园区任何优惠政策;对核实后确有问题的,报主任办公会进行重新审批。

第十条  资金拨付程序

(1)经济发展部根据主任办公会最终审批结果及公示情况,草拟项目或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拨款通知及明细表,主要领导批准后,交综合办公室形成正式文件下发企业,财政分局根据专项扶持资金拨款通知及明细表,制定资金拨付方案。

(2)经济发展部根据财政分局资金拨付方案,通知相关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经济发展部会同财政分局根据资金拨付方案对部分项目拟定扶持资金协议,由园区管委会与项目方签订协议,根据协议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基本材料:

1、《五华科技园奖励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至申报时的缴税凭证;

4、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须出具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二)产业类项目奖励,需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1、相关部门给予的项目立项、环评、规划许可等审批文件。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市、区统计部门出具的项目投资金额、上一年度产值及相关经济指标证明。

(三)资质认定的奖励,需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1、申报项目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获得的相关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3、国家、省、市相关部门下发的证书复印件或奖牌原件及照片的打印件,原件核验后由企业保管。

4、申请孵化器认定奖励的还需提供上级部门出具的孵化器认定相关证明材料。

(四)达规、达限企业奖励,需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市、区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在园区范围内总产值、销售收入及相关经济指标证明。

(五)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需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市、区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在园区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

(六)孵化面积增加奖励,需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上级部门出具的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的相关认定证明文件。

(七)招商中介、代理机构奖励

以《五华科技产业园招商引资项目代理中介奖励办法》规定提交资料为准。

(八)广告文化创意企业奖励

以《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关于<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昆明广告产业园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资料为准。

(九)人才引进奖励,需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技术人才奖励的,需提供:人事关系证明、个人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或其他专业技术资质认定文件、相关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管理人才奖励的,需提供:人事关系证明、管理者任命书或管理人员聘用合同、个人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相关荣誉或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匹配政策奖励,需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1、省、市、区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

2、企业获得的相关资质认证证书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3、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拨付扶持资金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五份进行上报,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予退还。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任何申请。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一律用于企业加快发展、内部激励、人才引进、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企业在专项扶持资金到账后,财务部门要设立专门科目,确保专款专用。经济发展部会同财政分局及纪检监察室将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情况报送园区管委会汇总存档,对于签订扶持资金协议的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及时履行协议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不按协议履行相关条款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是《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暂行)修订》的配套文件,与《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暂行)修订》同步实施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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