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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出炉

为强化各级政府旅游市场秩序监管责任,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日前发布的《云南省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提出:将对州市人民政府对旅游市场秩序监管效能以及游客评价进行综合打分,并以此作为各级政府对旅游市场秩序监管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考核评价结果将在全省通报

为强化各级政府旅游市场秩序监管责任,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日前发布的《云南省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提出:将对州市人民政府对旅游市场秩序监管效能以及游客评价进行综合打分,并以此作为各级政府对旅游市场秩序监管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根据《办法》,考核评价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州市人民政府监管效能。重点考核评价各州市政府落实旅游市场监管领导责任和及时处置重大问题、创新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涉旅投诉案件处置效率、舆情管控、安全事故预防以及因旅游市场监管不到位受到处理的情况。二是游客评价。重点考核评价团队游客在旅行社安排行程内的有效投诉情况;散客在旅游期间涉及旅游要素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有效投诉情况,以及游客对旅游市场环境、市场秩序、行业服务、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满意度情况。

考核评价分为自检自评、调查评分、综合考评三个环节。由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评价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各州市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游客满意度调查委托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开展。

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对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不健全、运行不畅、游客体验较差的州市,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同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省政府督查室和省监察厅,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和问责依据。(记者李丹丹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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