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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哈尼文守护民族文化遗产 ——哈尼族学者白碧波谈哈尼语言文字

“我认为哈尼文字,是我值得骄傲和自豪的珍贵财富,是哈尼族社会历史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哈尼族最大的文化遗产。”这是土生土长的红河州哈尼族学者白碧波时常挂在嘴边的话。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白碧波就师从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导师李永燧教授、中央民族学院的白祖额先生和戴庆厦等教授开始学习哈尼文和语言学,并因此开始致力于哈尼族语言文字的研究。

“我认为哈尼文字,是我值得骄傲和自豪的珍贵财富,是哈尼族社会历史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哈尼族最大的文化遗产。”这是土生土长的红河州哈尼族学者白碧波时常挂在嘴边的话。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白碧波就师从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导师李永燧教授、中央民族学院的白祖额先生和戴庆厦等教授开始学习哈尼文和语言学,并因此开始致力于哈尼族语言文字的研究。

记者就哈尼族文字的创制历史、哈尼文的传承现状及对策建议等问题采访了白碧波。

哈尼文的历史故事

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初,哈尼族与各民族迎来了社会转型全面发展的好机遇,民族平等的大潮使得大批语言科学工作者进入广大的哈尼族聚居地区,进行了大量的哈尼语言调查记录,并通过严格的科学研究分析方法,整理出了哈尼语音系、词汇、语法,在此基础上党和政府又严格按照拼音文字设计原则,遴选标准方言及其标准语音点的参数,依照文字方案设计原则,于1957年创制了《哈尼文拼音文字方案(试行)》,从此,哈尼族拥有了记录本民族语言的哈尼文字。

“语言文字代表的是社会文明,必然也与社会变革息息相关。”白碧波说道。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世纪末,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抓经济建设的同时,各方面的工作得以持续推进,哈尼文的使用推广又迎来了新的生机,不仅在中央民族大学、云南民族大学哈尼语文专业相继恢复招生,云南民族出版社哈尼语编辑室也得以恢复,云南省民语委还举办了哈尼语文培训班。随着社会发展,红河州电视台和西双版纳州电视台先后开辟了哈尼语文电视节目。红河州民族研究所主持收集整理了《哈尼古籍译典大全》,将整理100卷,并成立了红河州民族电影翻译配音中心。

白碧波和哈尼文

在哈尼文发展历史中,也贯穿了白碧波对于哈尼文的深厚感情,“2003年,我和云南省民语委的何炳坤老师、车金明老师和白居舟老师一起去绿春县教育局教师进修学校开展哈尼语文写作培训,那期学院中有机关单位的干部、老师,也有农村学员。他们都学得很好,其中的部分农村学员现在还成了当地哈尼文传承的中坚力量,令人十分欣慰。”他感触很深地说道。

据白碧波介绍,近年来云南的部分高校新增设了哈尼语文专业专门培养哈尼语文人才,绿春县也成立了哈尼文化研究所和哈尼文学校,有一些哈尼族的民间青年歌手“异军突起”,部分能用哈尼语文记录演唱哈尼文歌曲,极大地丰富和提升了哈尼族人民的文化生活。如张波、蓝培演唱的哈尼文歌曲《花恋》传遍了东南亚哈尼族村村寨寨,家喻户晓。“在那次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和菲律宾召开的国际双语学术会议后,由著名汉藏语言学家戴庆厦教授领唱哈尼语文歌曲《花恋》,得到许多国际专家学者们的好评,同行的师生都十分自豪。”白碧波对记者说道。

人才培养  科学保护

近年来,哈尼族语言文字在哈尼族群众生产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双语学习的热潮中,哈尼语言文字迎来了发展的新时期。

哈尼语文是哈尼族的重要文化遗产,也是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哈尼文的科学性、不可替代性十分明显,应该坚持哈尼文和汉文双语文共同发展,齐头并进的道路。为此白碧波建议有关部门应当更加关注哈尼语文建设给予财政支撑、加大高等院校培养哈尼语言文字工作者的力度和投入、哈尼族聚居区应成立哈尼语文教研机构、培育并增强哈尼文化软实力。

“作为哈尼文学习者、受益者和传承者,一提到哈尼文,就会自然而然地从我的听觉、视觉,一直触及到每个细胞乃至于我的灵魂深处,就会情不自禁地兴奋起来,自豪感、幸福感也油然而生。哈尼文给我带来很多机遇,这些美好时光,幸福而快乐,我终生难以忘怀。希望更多的人来学习哈尼文,并为哈尼文的发展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白碧波表示。

长期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为了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保护和抢救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少数民族文化繁荣发展,2013年,《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并与当年5月正式实施,云南也成为当时全国率先制定出台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该《条例》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审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才的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经费的保障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各少数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同时,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也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指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科学保护的原则,尊重各民族群众意愿和语言文字自身发展规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在学前和小学教育阶段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双语教师的培训、培养规划和计划,培养双语教师等。《条例》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作出的规定,标志着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一个依法保障、规范管理的新阶段。(记者  李航  实习生  王彦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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