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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签合同要仔细看 商家可拒给导游回扣

购物返点因“人头费”引发纠纷如何解决?参加旅行团发生意外怎么办?在国庆大假即将到来之前,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旅游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公布了云南十大典型旅游纠纷案例,提醒游客、导游、旅行社、商家在十一黄金周旅游中应该注意的事项:游客签旅游合同时要仔细看,商家可拒绝给导游购物回扣。

购物返点因“人头费”引发纠纷如何解决?参加旅行团发生意外怎么办?在国庆大假即将到来之前,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旅游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公布了云南十大典型旅游纠纷案例,提醒游客、导游、旅行社、商家在十一黄金周旅游中应该注意的事项:游客签旅游合同时要仔细看,商家可拒绝给导游购物回扣。

省高院副院长向凯在发布会上介绍,分析一些旅游纠纷案可以发现,大多数旅游纠纷案件均发生在旅游旺季和节假日期间。而且案件具有突发性和易扩散性,小案件容易造成大影响。十大典型案例包括旅游合同的订立、旅游法律关系的确认、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很多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没有认真审查合同,直到产生旅游纠纷时,才恍然大悟。省高院公布十大旅游典型案例,意在通过这些案例指导相关旅游纠纷矛盾的化解,倒逼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

“各级法院通过及时妥善审理相关旅游纠纷案件,除了依法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更主要的是推动旅游景区和旅行社规范经营行为、改进导游管理方式,消除整治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等行为,消除旅游景区和旅游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倡导旅游者依法理性维权。”向凯说,云南是中国较早专门为治理旅游市场而设立审判机构的省份,为就地化解旅游纠纷,我省三级法院设立了146个旅游巡回审判机构,这些审判机构涵盖了我省大部分景区,在每个旅游县境内通过百度地图都能够搜到比较临近的旅游法庭,及时化解旅游纠纷。

向凯透露,下一步我省法院系统将与旅游、物价等相关部门联动,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手段化解旅游纠纷。全省各级法院将以《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的施行和本次典型旅游案例的发布为契机,在斩断旅游市场灰色利益链条、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等方面树立规则指引和落实权利保障,为入滇游客创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重塑云南旅游良好形象。

瞧瞧典型案例

助你规避风险

本报选取了其中4起案例进行刊登。国庆大假即将到来,想在大假中旅游的读者,可以看看这些案例,提前规避旅游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案例1

一游客被酒精烫伤脸

达成和解协议后删帖

今年8月16日,张某参加某旅行社组团的“昆明——大理——丽江——香格里拉8天7晚游”,8月21日吃晚饭时,不慎被餐厅酒精炉烫伤脸部。餐厅工作人员将张某送往医院治疗。8月23日,张某通过新浪微博发布“无助的受害人,出来旅游却毁容了”的微博。8月26日,迪庆州旅发委在昆明召集相关旅行社、餐厅负责人、张某对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由西山区人民法院诉调中心、旅游巡回法庭法官处理该纠纷。

西山法院认为,这起事件虽然是一件普通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但与云南旅游市场息息相关,在整治云南旅游市场的关键时期,处理不当将会激化矛盾,并引发更大的舆情。因此,控制事态走向是工作的核心任务。在法院诉调中心、旅游巡回法庭法官和委派的昆明国信公证处特邀调解员的指导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当场删除了微博帖子。

案例2

导游向商户索要3万回扣

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方某是丽江云逸旅行社的导游,其带游客到李某经营的商店购物,双方口头约定购物返点折合3万元给方某。结算时,李某给方某写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之后双方就还款事项发生争议,方某诉至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3万元借款。

古城区法院认为,根据旅游法之规定,旅行社不得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导游和领队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本案虽有商户出具的借条,但真实目的在于非法获取购物回扣,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规避行为。因此,方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3

游客照片做宣传资料

酒店和美团网成被告

孟定中缅度假酒店原经理罗某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美团网网络服务合同》。官某到耿马县孟定镇旅游时,拍摄照片一张,并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上发表了以该照片为内容的文字图片信息。次年,官某再到孟定旅游时,通过手机中的美团网搜寻附近的酒店时,发现孟定中缅度假酒店和美团网,使用了自己拍摄的照片,并将照片作为该酒店商业宣传资料。官某向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定中缅度假酒店以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合理开支,赔礼道歉。

耿马县法院认为,孟定中缅度假酒店未经官某许可,擅自将其拍摄的照片发布在互联网上,侵害了官某合法权益,应在媒体上发表致歉信,并赔礼道歉,支付官某公证费及精神损失费;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删除了涉案图片,不应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4

游客逃票溺亡引发诉讼

法院判其承担8成责任

姚某等6人到广南坝美世外桃源景区游玩,被当地村民用平时运游客的船只运至坝美村的洞口处,景区检票员看见他们后并没有要求他们购买门票便同意他们进入景区。6人下船后在景区内游玩,在距戏水区200米处姚某擅自下河游泳溺水身亡。

广南县世外桃源旅游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世外桃源公司”)在案发河道边安装了“水深危险,禁止嬉戏和禁止游泳”等安全警示标志,但在有道路通行的案发河段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事发后,姚某家人诉至广南县人民法院,要求世外桃源公司及广南县坝美镇政府赔偿损失28万元。

广南县法院认为,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最基本的法定义务之一,只要景区同意进入的游客,无论是否购买门票经营者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虽未购买门票,但经景区管理人员同意而进入景区,世外桃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有道路通行的尚未开发利用的案发河段世外桃源公司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但该河段属于相对危险的水体区域。上述问题暴露了世外桃源公司在景区管理上存在漏洞和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姚某生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下水游泳的危险,由此造成的溺亡后果应依法由其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80%的责任。据此,广南县法院一审判决,世外桃源公司赔偿姚某家人10万元损失。

记者 熊波 实习生 王章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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