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社会发出公告,公布评选表彰活动方案,正式启动2017年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
“全国脱贫攻坚奖”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建立国家扶贫荣誉制度”的有关要求,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设立。将在“十三五”脱贫攻坚期间,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名义,每年表彰一批为脱贫攻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
奖项设置
奋进奖:
从脱贫主体中产生,表彰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光荣脱贫、勤劳致 富,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带领贫困群众摆脱贫困的先进典型。
贡献奖:
从扶贫工作主体中产生,表彰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和武警部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中,认真履职尽责,深入调查研究,倾心用力真扶贫扶真贫,出色完成扶贫任务的扶贫先进典型。
奉献奖:
从社会帮扶主体中产生,表彰各类社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和公民个人中,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热心扶贫济困,乐于奉献爱心,帮扶效果显著的扶贫先进典型。
创新奖:
从推动理论与实践创新的扶贫脱贫主体中产生,表彰在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中,创新扶贫理论,改革方式方法,取得重要成果的先进典型。
每个奖项表彰不超过10名。
程序和期限
公告明确说明:
全国脱贫攻坚奖候选人推荐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采取组织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组织推荐由各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7个牵头中央单位负责;
群众和社会组织的推荐由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受理,并由各省统一向全国评选办推荐;
已获得2016年全国脱贫攻坚奖荣誉称号的不重复推荐;
各省、各牵头单位向全国评选办上报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
2017年7月15日17:00
组织和评审
组织实施: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扶贫办,承担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全国评选办公室将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代表组成评选委员会,专门承担评审工作。
评选程序:
设计了“两评审”、“三公示”等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