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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精准扶贫与乡村价值再造

目前,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云南省禄劝县扶贫项目在20多年的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扶贫策略与工作方式,有效地促进了项目村的经济社会发展。

目前,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云南省禄劝县扶贫项目在20多年的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扶贫策略与工作方式,有效地促进了项目村的经济社会发展。通过总结反思该项目从需求为导向的救济式扶贫到以发展为导向的综合式扶贫实践历程,可以为当下民族地区开展精准扶贫提供实践借鉴及经验启示:精准扶贫应该采取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综合贫困治理模式,需依托乡村知识和本土资源,精确瞄准贫困农民生产生活需求,通过发掘和整合乡村的价值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以发展为导向的精准扶贫,实现村民的“美好生活”愿望和村落的可持续发展。

一、研究缘起

自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政府开展大规模扶贫工作始,民族地区就一直是中国扶贫开发的主战场,30多年来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的反贫困工作,有效地改善了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件和贫困人群的生计状况。朱玉福系统总结了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成就、措施及经验。[1]郭佩霞提出融合民族地区人文和地理特性,在制度上重新选择扶贫对象,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扶贫“瞄而不准”问题。[2]刘流通过对贵州省农村扶贫瞄准的绩效评价,从扶贫瞄准行为主体、瞄准对象和环境三方面分析民族地区农村扶贫瞄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提高民族地区贫困瞄准的准确性和效率的措施。[3]尚明瑞通过探讨新的历史条件下资源环境问题对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作用与耦合机制,提出关于扶贫开发与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生态恢复重建及环境保护之间协同发展的建议。[4]然而,既有的研究成果表明,用单一的指标来确定贫困村会导致难以瞄准贫困对象和政府信贷资金不扶贫等问题。[5]由于农村社会分化、农村精英角色转变以及贫困村民缺乏有效参与等原因,导致在财政扶贫项目中存在着各种“排斥”和“精英俘获”等现象,从而难以实现精准帮扶,难以做到扶贫工作的进退有序。[6-7]

近年来,随着国家“精准扶贫”战略目标的提出,各级政府明确意识到,要重新树立扶贫理念,采用新的扶贫方法,精确瞄准扶贫对象,整合利用村落资源,促进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新时期民族地区的精准扶贫工作要坚持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切实提高扶贫成果的可持续性,让贫困人口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基于此,本文通过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云南省各级政府与香港乐施会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简称禄劝县,下同)所开展的扶贫项目实践经验及问题,立足于民族地区贫困村发展现状、农民发展需求以及农村可持续发展趋势,从乡村价值传承与再造的理论视域,探索有效开展精准扶贫的创新路径。

二、禄劝县扶贫项目的实施概况及其成效

为了更好地开展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1992年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昆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支持下,禄劝县政府与香港乐施会昆明办签订了合作协议,并从县畜牧局抽调工作人员,成立了禄劝县香港乐施会项目办公室(简称项目办,下同),专门负责禄劝县的扶贫开发项目。

20多年来,项目办在该县边远贫困山区实施了输电(加工)、社区发展基金、教育、卫生、生态保护、人畜饮水、道路修建、经济林果种植、科技培训、灾害紧急救援与灾后重建等项目,覆盖转龙、屏山、汤郎、马鹿、云龙、中屏、团街、茂山、翠华、九龙、崇德11个乡(镇)36个村委会(142个自然村)的4680户农户(17784人)。截至2014年5月,共投入项目资金累计3600多万元,使项目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村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例如,务茂德村村民人均收入从1992年的262元增加到2014年的3132元,马樱花村和芹菜塘村村民人均收入的增长幅度更大,分别从1992年的300元和500元,增加到2014年的6500元和6000元。同时,项目办注重引入“参与式”理念,发挥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级管理委员会在村落事务中的作用,组织村民开展自我决策、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村落可持续发展。村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增强,促进了村落生活环境的改善,提升了村民的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

三、禄劝县扶贫项目实施历程:从需求导向的救济式扶贫到发展导向的综合式扶贫

在20多年的农村扶贫实践中,项目办根据项目村的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扶贫理念和策略,依次进行了“就事论事”(1992-1997年)、“就事论人”(1998-2004年)、“注重生计改善”(2005-2010年)、“负责任美好生活”(2011年以来)四个扶贫阶段,逐步经历了从以农民需求为导向、注重发挥村民在扶贫项目中的主体性作用,到以村民为中心、多元主体参与,以发展为导向和乡村价值为本的综合式扶贫的实施历程。

(一)以需求为导向的救济式扶贫实践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可以将贫困村村民的需求分为生存性需求、发展性需求和精神性需求三类。生存性需求即为满足最基本生活的物质性需求。发展性需求即为生理需求之上的安全需求,免受饥饿和疾病困扰、家庭生活稳定、未来生活有保障等需求。精神性需求是指希望获得情感、关爱、信任,尊重他人并获得他人尊重,能最充分地发挥自己的潜在能力和价值,过上美好生活等精神层面和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

项目办开展的“以需求为导向的扶贫”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针对贫困村民在生产生活中的迫切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扶贫项目,即在尊重贫困村民意愿的基础上,解决其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生产生活问题。另一方面,结合贫困村的条件和资源,确定每个阶段所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性地实施扶贫项目,而且这些扶贫项目是有连续性和关联性的,以避免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况。纵观禄劝县扶贫项目20多年的实施历程可以发现,以贫困村民需求为导向开展扶贫工作,是项目办扶贫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1.基于生存性需求开展扶贫项目,解决项目村村民生计发展问题

“贫困”首先表现为贫困对象的物质匮乏,不能够满足其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因此,虽然项目办在不同阶段扶贫的侧重点不同,但是“发展生计”一直是其主要目标,始终围绕着技术培训、产业扶持、生计改善、农田水利等生计发展开展项目,以解决项目村村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生存性需求。

从1992开始的“就事论事”阶段,项目办针对禄劝县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农村生活条件差、生产技术落后、粮食产量和现金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等贫困状况,通过投入大量资金,改善项目村水、电、路等生产生活基础设施;通过新品种改良和种植养殖技术等培训,提高村民农业生产技能,有效地提高了粮食产量,增加了村民收入。1998年以后,项目办引入“参与式”理念,注重项目村村民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但是“发展生计”依然是扶贫项目的重点,一方面继续通过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改善项目村生产生活条件;另一方面通过生计系统分析,围绕生计发展,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并通过组织化和制度化平台改善项目村的生计系统,运用多种措施促进产业发展,提高村民收入水平。在2011年后的“就人论事”阶段,通过产业发展提高村民收入水平依然是项目村村民的美好愿望,也是项目办的关注重点之一。因此,在不同阶段,项目办始终将村民的生存性需求作为开展项目的基本导向和关注点。

2.基于发展性需求开展扶贫项目,满足项目村村民多元化发展需求

贫困不仅仅是物质资源的匮乏,更是发展和行动能力的缺失。因此,增强贫困群体的自我发展能力和行动能力也是扶贫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引入“参与式”理念后,项目办在项目实施中除了关注贫困村民物质层面的需求,也注重村民的能力培养,以及参与、健康、教育等多元化发展性需求的满足。

自1992年禄劝扶贫项目进入项目村开始,村民们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就已经自觉地向技术指导人员学习建筑规划设计以及实际操作技术等。在“生计改善”阶段,村民不再单纯地依靠项目办的直接支持,而是在项目办的协助下注重提高获取外部资源的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进入“就人论事”阶段后,项目村村民的能力培养成为项目办主要关注点,开展了一系列诸如科技培训、参与式规划等项目活动,培养村民的自我发展能力,满足村民参与村落事务的需求。同时,项目办还在项目村开展了注重妇女参与的社会性别项目、关爱妇女的医疗卫生项目,成立妇女发展基金和儿童助学基金等,培养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提升妇女话语权,保障妇女生理健康以及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

3.基于精神性需求开展扶贫项目,实现村民的美好生活愿望

当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发展性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之后,“健康长寿、体面、有尊严、体现自身价值、注重心理体验”的美好生活成为村民们新的愿望。经过20多年的扶贫实践,项目村村民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初步形成了自我发展意识和能力。进入“就人论事”阶段之后,项目办所开展的扶贫项目不再单纯是生产发展项目,更关注村民精神层面的需求。在该阶段,项目办通过开展美化生活环境、开展文化活动、建太阳能浴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协助村民过上心目中的美好生活。多功能活动中心为村民举办各类文化活动提供了场所,增强了村民的归属感。而组织村民开展类似“花山节”等富有民族特色的文化活动,增强了村民的民族认同和文化自信,发掘民族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与意义。

(二)注重村民主体性发挥的参与式扶贫实践

农村扶贫是在外部力量和资源的引导下,激发农村内部的发展动力,实现村落自主性发展。农民的主动参与是农村发展的重要内源动力,因此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权利贫困论认为,贫困者贫困的原因在于权利的缺失,要脱离贫困就需要对贫困群体“赋权”。“参与式发展”作为一种发展理念,强调“参与”和“赋权”,[8]注重发展项目中目标群体的参与和主体性的体现。20多年来,禄劝扶贫项目取得巨大扶贫成效的关键,在于注重发挥项目村村民的主体性和参与性。

1.赋予村民在项目实践中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角色

20世纪90年代末,项目办引入“参与式”理念后,在扶贫工作中注重村民参与,工作方式和方法也从原来的“自上而下”转变成“自下而上”。在项目实践中,村民不仅仅是扶贫项目的受益者,还是项目的决策者和具体执行者。村民们在项目办的引导下,根据生计发展所面临问题,明确发展需求及其优先顺序,通过民主讨论确定优先开展的扶贫项目。

项目村村民结合村落实际情况,规划设计具体项目,当项目出现不符合实际需要的情况时,村民们会经过协商进行必要的调整。例如,芹菜塘村村民在道路硬化项目实施前,发现铺设2m宽的村主干道有点窄,因为农用车有1.9m宽,即使与摩托车会车时也无法通行。在申请项目时,村民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由于项目已经审批,经费预算无法增加,于是村民商量决定将道路宽度扩大到2.5m,长度由1000m缩短为750m。项目办经过核实后,同意了村民们的决定。

村民积极参与项目实施过程并自我监督,从而保证了项目的正常运行。例如,芹菜塘村在猪圈改造和道路硬化项目中,村民积极参与,共投工2800多个。村民参与项目建设,不但节省了人工成本,提升了参与意识和能力,还学到了建筑规划设计与施工等技术,为后续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技术保证。在项目实施中,该村还选举出2名值得信任的村民作为监事员,监督各组工作完成的数量和质量,并审核项目账单,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参与式”理念的引入不仅转变了村民在项目实践中的角色,更重要的是使村民逐渐产生了对项目和资源的拥有感和控制权,提高了村民主动参与村落发展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激发了其内在发展动力。

2.培养村民自我发展能力,强化村民在扶贫项目中的主体性作用

“参与”项目实施要求参与者具备一定的知识和能力,这种能力包括自身的知识结构和水平、身体素质、组织能力等。设置参与式项目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让村民通过参与项目实践,进行不断培训、学习,从而提高他们的自身能力。而村民自身能力的提升又反过来会促进其在项目中的主体性作用发挥。因此,项目办在扶贫实践中非常注重村民的生产技术能力的培养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提升。

项目办在引入“参与式”理念之初,先对村民进行了相关知识培训,然后在项目实践中继续培养他们的参与和执行能力,同时加强生产技术培训,例如种植养殖技术和品种改良等。在引入“参与式”理念后,项目办在开展扶贫项目时,首先协助村民选举成立农村社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村民具体负责项目的执行等。以农村社区发展基金为基础成立的贷款小组,不仅在农村社区互助金融方面发挥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而且也成为开展其他公共事务的重要组织载体。专业合作社的建立更是进一步提升了村民的自组织能力。

3.充分发挥村落精英在扶贫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村落精英在引导和驱动村落产业结构调整,示范和带动普通农民广泛参与,促进村民的整合与协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9]项目办始终注重村落精英的培养,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依靠村落精英,组织动员村民参与扶贫项目。例如,在架电项目刚刚进入芹菜塘村之初,村委会主任龙德学就组织村民开会商讨相关事宜,并将村民分组参与架电工程。由于村民积极参与,仅用7天时间就完成了该项目。在开展人畜饮水项目时,龙德学组织村民开会商讨建水池的地点及制定用水制度,村民们通过3次讨论,历时15天左右,最终确定了建造水池地点,并制定了关注弱势群体的用水制度。此外,王群明、龙正坤等村落精英也在道路硬化、活动室建造等项目中作为社区管理委员会成员,组织和协调村民参与到打砂、打砖、砌墙等项目建设活动。

通过村落精英的示范效应,带动村民参与扶贫项目。村落精英具有创新和冒险精神,而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容易接受新事物,他们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尤为明显。例如,1992年项目办在龙潭山村推广玉米新品种(会单四号),当时村民并不认可。作为村干部的龙文聪率先试种玉米新品种,亩产量从200多kg提升到350kg。村民看到龙文聪种植新品种玉米成功后,纷纷开始改种玉米新品种。汤二村的潘洪志是村里公认的烤烟种植能手,在项目办的组织下,潘洪志为村民开展烤烟种植技术培训,并进行现场指导。

4.注重妇女等弱势群体在扶贫项目中的参与及成果分享

参与式发展理念强调发展项目中当地人的参与,赋权于他们表达自己的声音、作出未来的决策,鼓励当地人(尤其是弱势群体)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想法,保证弱势群体的能力提升和利益分享。因此,项目办特别注重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参与和权利保障。

通过成立妇女组织,增强妇女参与意识,提升妇女社会地位和发展能力,保障其在村落发展中的基本权益。在一些贫困山区农村,由于社会分工和性别不平等等原因,妇女在家庭和社会资源分配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引入社会性别理念之后,项目办将妇女权益保障和社会地位的提升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不断探索促进妇女有效参与的方法,极大地提升了妇女参与项目的能力。项目办要求在项目管理小组中成立妇女小组,让妇女在项目实践中担任管理者和决策者。同时,项目办还针对妇女的一些特殊需求开展社会性别项目,如妇女发展基金、建节能灶、建太阳能浴室等。这些项目的实施在增强妇女参与意识、改善妇女卫生健康状况以及提升妇女社会地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1年以后,项目办开始在项目村实施社区发展基金项目,在此基础上设立了妇女发展基金,主要是面向妇女开展小额贷款。妇女发展基金的启动资金4000元由项目办提供,并由妇女小组负责该基金的日常管理,主要用于妇女治病、买衣服等方面,贷款额度100-1000元。虽然妇女发展基金的贷款额度很小,但是在缓解妇女因缺钱看病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使妇女摆脱了对男人的依附性,提升了妇女的家庭和社会地位。

(三)以村民为中心、多元主体参与的综合扶贫实践

扶贫是一个系统工程,单一主体难以对贫困问题进行有效治理。项目办在扶贫实践中不仅强调村民主体性作用的发挥,而且通过建立制度化平台,将村民、村民互助合作组织、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主体引入到扶贫实践中,构建“以村民为中心,多元主体参与”的贫困治理格局(图1),从而实现项目村贫困问题的有效解决。

1.项目管理小组组织和协调村民参与扶贫项目

如前所述,项目办在开展扶贫工作中,首先要引导村民选举成立项目管理小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项目管理小组逐渐从一个单纯针对扶贫项目而设立的临时性组织演变为在农村社区内部开展自我决策、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村民自组织。项目管理小组组织村民参与项目,尤其在组织和引导妇女、贫困人口等特殊弱势群体参与扶贫资源的分配和利益分享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该小组在协调村民关系、处理农村社区公共事务等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2.村民互助合作组织有利于提升村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其获取外部资源和参与市场的能力

在项目办实施的扶贫项目中,发挥作用的村民互助合作组织主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区发展基金管理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村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组织起来开展互助合作,共同参与市场竞争,降低贫困村民直接参与市场的成本和风险。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和技术培训,引导其改善产业结构,尤其是可以帮助那些缺乏市场信息和先进技术的贫困村民,提升产业发展能力,增加收入,摆脱贫困状态。例如,芹菜塘村养猪专业合作社在减少养殖成本,降低市场风险,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改善成员养殖技术以及改良种猪品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区发展基金管理小组为贫困村民提供生产生活中需要的小额贷款等金融服务。社区发展基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积累的运行机制,一方面提升了村民组织化程度,强化了村民互助合作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社区发展基金的积累部分还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社区福利。

3.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为项目村提供政策、技术、金融等支持与服务

为了消除项目村村民对外来扶贫资源的依赖性,项目办通过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合作,提升项目村获取外部资源的能力。例如,工商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政策支持,农业局、畜牧局等部门为项目村提供种植和养殖的技术支持,住建局在水池、房屋等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给予相应的技术指导等,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项目村提供小额贷款等金融服务。

4.项目办在扶贫实践中担当资助者和协助者

项目办在扶贫实践中帮助村民发现问题、诊断问题,并与村民共同讨论需要实施的项目、协助村民进行项目规划。同时,根据项目需要,项目办积极给予村民必要的实物、技术和资金支持,协助村民组建项目管理组织,制定管理制度。此外,项目办还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及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帮助村民搭建获取外部资源的制度化平台。

四、禄劝县扶贫项目对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启示及反思

农村扶贫是对贫困村各种资源综合利用的过程,而且随着扶贫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村民生计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各种资源投入量和利用率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项目办在“就事论事”、“就事论人”以及“注重生计改善”扶贫阶段所投入的资源主要是村民生计发展所需要的资源,也就是具有生产功能的资源。这在村民基本生活没有得到保障、温饱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村民生计能力较为脆弱的发展阶段是有效且必需的。当村民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应对生计风险能力较强,生计脆弱性降低,村民开始追求美好的生活体验,希望过上“好日子”的情况下,这种单纯依靠生计发展资源投入的扶贫方式就难以满足村民新的需求了。因此,项目办在长期的扶贫实践中,除了通过技术、资金等外部资源的投入满足村民生产生活中的迫切需求,在以发展为导向的“负责任美好生活”的扶贫阶段,特别注重通过外部资源的输入激发村民自我发展意识,并发掘和整合村落内部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社会资源等各种资源,不断完善村民生计系统,有效地促进了贫困村民经济收入的提高以及村落的可持续发展。

禄劝县扶贫项目对于当下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启示及反思:

(一)精准扶贫要扎根乡村本土资源,瞄准贫困农民生产生活需求,因地制宜地开展扶贫工作

尊重贫困村民意愿是精准扶贫的基本前提,但是应该警惕和引导贫困村民由于受到片面的城市化、工业化影响而产生的一些不符合乡村生产生活实际发展的欲望和需求。调查发现,由于受城市化和工业化浪潮的裹挟,禄劝县有些村民的愿望已经完全超出了他们的实际需要,也不适合地方性的生产生活需要。例如,有些村民认为,现在村里具有诸多生产生活功能的传统土房已经跟不上形势,不好看了,希望将房屋统一规划建成一排排的二层楼房。村民们这些愿望源自于他们在山外看到的一些由政府主导建设的“整村推进的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清一色的小洋楼,房屋整体划一,外观十分漂亮,看起来特别有面子。然而,通过访谈这些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村民发现,村庄改造之后,村民的生活并没有预想的那样美好。收获的玉米、马铃薯等无法像以前那样放置在通风的二楼晾晒储藏,只好堆在阳台上,易霉烂生虫。苗族村民每到年底都有轮流杀年猪及喝酒聚会的习俗,现在封闭窄小的院子无法容纳村民们杀年猪时喝酒聚会。新建的厨房没有烧柴的大灶,只能用电磁炉,看起来非常干净方便,但是没法安放用来煮猪食的大锅。原来设计的水冲式马桶因为缺水而无法使用,导致卫生间臭气难闻。这些新房子只是“看上去很美”,但并不适合苗族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需要。

因此,要做到精准扶贫,首先要精确瞄准扶贫对象的切实需要,实施适合贫困村民的发展能力,且能满足其生产生活实际需求的项目,从而因地制宜地开展精准扶贫实践。

(二)依托乡村知识和本土资源精准开展扶贫工作,避免村民形式化“参与”到无法落地的扶贫项目

精准扶贫的有效实施必须要发动贫困村民参与到扶贫项目之中。参与绝不等于形式上的出席。农民参与有很多内涵,例如,“在决策及选择过程中的介入、贡献与努力、承诺与能力、动力与责任、乡土知识与创新、对资源的利用与控制、能力建设、利益分享、自我组织及自立等方面,任何发展努力若在这些方面不能得以体现,那将称不上是真正的参与”。[10]因此,参与式项目的目标群体要做到真正的“参与”需要具备一定知识和能力。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从外部输入的知识和资源不能够被村民所掌握和接受,尤其是无法与乡土知识和本土资源相融合的情况下,村民的“参与”可能仅仅是形式化的“参与”。因此,项目实施方、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村民是否具有相关地方性乡土知识和本土资源是保障村民能否真正参与项目的关键,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的成败。

在精准扶贫中要采取合适的形式确保弱势群体可以真正参与到扶贫项目中去。项目村村民可以分为村落精英、普通村民、弱势群体三个不同群体。真正的参与应该是不同群体的共同参与,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参与。从扶贫手段和策略来看,项目办注重引导村民学习新知识,掌握新的种植养殖技术,提升村民发展能力。而这些现代化的技术与知识的掌握需要村民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和学习能力。村落精英可以凭借其人力资本优势较快地掌握并熟练运用,而一些普通村民和弱势群体则可能无法熟练掌握,也就无法真正地参与到项目实践中。于是,可能会出现村落精英主导着项目实施,并拥有对项目资源的实际支配权和控制权,出现村民参与的非均衡性、精英俘获、村民形式化“参与”等问题。因此,如果要让村民真正参与到扶贫项目中,一方面要通过一定的外部资源输入,解决村民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要注重发掘村庄内部的传统乡土知识和本土资源,让村民在项目实践中充分发挥他们的能力。这就需要转变目前单纯从外部输入现代化知识和资源的现状,需要从村庄所具有的潜在价值出发,依托乡土知识和本土资源,开展扶贫项目,避免村民“有力无处用”的形式化“参与”到无法落地的扶贫项目中。

(三)精准扶贫应采取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综合贫困治理模式

项目办在多年的扶贫实践中,为了解决项目村对项目资助的依赖性问题,逐步形成了由村民、村民互助合作组织、社会组织、政府等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合作共赢的综合治理模式。在这种合作共治模式下,村民是扶贫项目的主体,是决策者和执行者;政府和社会组织等是资源提供者、支持者和协助者。村民与政府、社会组织的关系不是“给予”和“接受”的关系,而是一种平等对话、平等合作的关系,通过整合各种资源,提升扶贫效率,有效解决项目村的贫困问题。

目前,精准扶贫中面临着诸如农民主体性缺失、扶贫成本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率低、扶贫对象瞄准偏离等问题。农村扶贫不仅仅是增加资金投入、确立更多项目或者把哪些人纳入扶贫对象等简单的技术安排,而是一个复杂、系统的社会治理过程。[11]因此,农村扶贫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才能够有效解决贫困问题。有学者提出合作型扶贫是解决农村扶贫问题的有效途径,而且2005年,国务院扶贫办在四川省仪陇县开展的“扶贫互助资金”试点就是合作型扶贫理念的一个具体体现与实践。[12]

实际上,这种“合作共治”的扶贫模式要在中国农村扶贫实践中取得成效,需要的不仅仅是贫困治理结构的转变,更重要的是扶贫理念的转变。目前,中国农村扶贫实践中隐含的一个基本观念是: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是落后的、没有能力的、缺乏资源的,因此需要通过输入新知识、新技术以及大量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来改造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在这种观念的主导下,政府等外部资源的提供者在贫困治理中就处于主导性地位,不管是从资源的控制与使用还是脱贫路径的选择等方面,贫困者都处于被动接受地位,是被改造者,难以实现平等合作。要在贫困治理中实现“合作共治”,就需要转变旧观念,充分认识到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所具有的资源、能力及其价值和意义,这样才能够在一个平等对话与合作的平台上开展农村扶贫工作。因此,将乡村价值理念引入农村扶贫实践,可以有效地推动农村贫困治理理念和实践模式的转变。

(四)整合利用乡村价值资源,以传承和再造乡村价值为导向开展精准扶贫,实现村落可持续发展

目前,民族地区许多农村由于较少受到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剧烈冲击,相对完整地保持了青山绿水的原生态环境以及淳朴浓郁的乡风民俗,乡村独特的生态价值、农耕生产价值、传统文化价值以及社会休闲价值等不断地显现出来,从而为民族地区的精准扶贫与村落可持续发展的有机融合提供了内源式发展动力、潜在资源及后发优势。因此,在新时期民族地区的精准扶贫中,需要转变过去单纯注重生产发展的扶贫实践,应该从贫困村实际拥有的生产生活资源出发,重新发现和认识村落所具有的农业生产价值、生态价值、生活价值以及文化传承和教化等多功能价值;[13]需要更多地注重以村民的实际需求和生活体验为目标开展扶贫工作,协助村民实现“美好生活”愿望;充分激发村民的文化自信和内生动力,发动以乡村精英为引领的社区合作,立足村域特色自然资源,整理发掘村落民族特色文化,激发贫困村村民重新发现、整合利用乡村价值资源,精准开展特色产业扶贫,以传承和重塑乡村价值为导向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使其过上可持续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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